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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发言交流材料之四
发布日期:2007-12-21  浏览次数:

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工会组

 

近年来,随着我市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向城镇转移,农民工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支不可忽视的新型劳动大军,这对促进我市工业化、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了解掌握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现状,研究探索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的途径,推进我市和谐社会、小康社会建设,市政协工会组就此问题组织了专题调研,先后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座谈,并深入部分镇区实地走访,广泛了解基层实情,听取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现状

据调查,目前我市农民工已达73600余人,其中外地农民工21629人,占29.3%;女性农民工18756人,占25%。年龄结构方面:16周岁-55周岁的占82%。文化结构方面:小学和初中文化水平的占89%。从农民工从事的行业看,从事第二产业的占28%,从事第三产业的占46%;女性农民工大多从事餐饮、宾馆服务、纺织、采茶等行业,男性农民工大多从事机械制造、建筑安装、砖瓦制作、矿山开采等行业。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市各镇区、相关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文件及常州市农民工工作会议精神,以“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线,通过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在积极实践农民工转移性培训,加强劳资双方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处理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缓和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全市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当前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

1、现行的城乡经济社会结构和管理体制造成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缺位。

目前由于城市中心政策维系的二元管理体制尚未被打破,造成针对农民工的政策法规不配套,加之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限制,人们仍然习惯于将农民工当作打工的过客,而不是城市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出现“经济性接纳,社会性排斥”的现象。由于身份受到歧视,使得许多农民工明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但面对生活的压力和高昂的维权成本,不得不委曲求全,忍辱负重。

2、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企业用工管理亟待规范。

目前我市各类非公企业的农民工已达73600余人,其中规范制式文本合同签订率20%,自制文本合同签订率25%,尚有相当部分企业不按劳动法规要求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一些企业虽然签订劳动合同,但其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合法,违背农民工本人意愿,有的甚至单方面规定招工时必须收取保证金。这主要是由于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企业用工不规范。另一方面农民工流动性大,依法维权意识薄弱,也是造成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主要原因,这不仅给企业规范用工管理带来很大困难,也使得合同中一些与农民工权益密切相关的条款难以兑现而出现维权难的状况。

3、劳动时间过长,劳动报酬相对偏低。

大多数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达60小时,许多农民工为赚钱养家糊口,无奈长期从事超工时、超负荷的体力劳动。就劳动报酬而言,虽然我市农民工相对于欠发达地区总体有较大提高,工资收入也相对稳定,但在一些计件制的工厂企业仍存在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或拖欠工资的现象;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没有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而且发放的生活费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仅埋下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隐患,也造成农民工生活上的困难。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用人单位劳动法制观念淡薄,把压低农民工工资作为降低成本、追逐利润最大化的手段;建筑企业劳务用工层层转包,工资不能按月结算,工资支付方式不符合劳动法规的要求。

4、生产生活环境较差,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受到侵犯。

确保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农民工最基本的权利,但在调查中发现,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安全培训不到位,现场管理松懈,特殊岗位、工种不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致使安全事故频发。在生活上,一些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工地,农民工住宿大多拥挤在昏暗潮湿的简陋工棚内,居住环境、卫生条件极差。

5、社会保障滞后,相当一部分农民工被拒之门外。

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截止目前我市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占3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占15%,参加工伤保险的占13%,其中建筑行业因工伤保险是办理安监手续的前置条件,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比例占90%,而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皆于绝大部分农民工无缘。造成农民工参保面窄、保障水平低的原因:一是企业认为现行缴费率偏高,如为农民工参保,人工成本将提高35%,故相当部分企业逃避参保,而许多农民工想参保,又力不从心。二是农民工流动性大,加之社会保险尚未在全国形成网络,企业参保后农民工不一定受益。三是部分农民工参保意识不强。

6、就业培训服务尚不到位,农民工文化技能素质亟待提高。

近年来我市每年参加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农村职业教育的农民工分别为5000人、3500人和4300人左右,而这些培训仅限于建筑、电焊、电器安装等必须持证上岗的工种;每年在正规职介机构求职登记、有组织的劳务输出的农民工也仅占小部分。究其原因:一些农民工认为参加培训花成本、费时间、耽误挣钱、培训意愿不强;用人单位为节约成本不愿组织培训。另外,职业技术学校未能向广大农民工敞开培训大门也是重要因素。

三、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确定目标任务,加强组织协调,从源头上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建议突出政府的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将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有序转移,将农民工管理、服务和维权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远期规划和近期目标,明确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通过逐步改革户籍、就业等体制,建立必要的经费保障机制,强化目标任务的考核力度,努力创造有利于农民进城务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政策和体制环境;市镇区两级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通过完善定期联系制度,切实加强对该工作的领导,及时分析研究并协调解决工作进程中存在的矛盾和困难,检查督促对农民工各项政策的落实。同时精心培育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点带面推进全市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制度管理,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在劳动用工上,要以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为突破口,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规定和不合理限制,逐步健全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增加正规职介窗口,强化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和职介服务功能,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良好条件;有关部门要通过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重点督促指导农民工较为集中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真正成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努力实现农民工劳动岗位的相对稳定;要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的监督,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工行为。

在收入分配上,要通过积极推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欠薪应急预案、规范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行为,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同时,通过加强对农民工资水平的宏观指导和调控,推选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努力推动《最低工资规定》的落实和休息、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及时兑现,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并促进农民工工资适时合理增长。

在社会保障上,要按照“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思路,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加快推进建筑、采矿等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较高的行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办理意外伤害险,重点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同时要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大、收入偏低的特点,积极探索、加快实施低费率、广复盖、可转移,并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以鼓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维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在劳动安全卫生上,市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通过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的安全法规教育、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标准配备防护设施、建立农民工健康监护档案、抓好企业安技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加大对建筑、化工等安全事故、职业病多发行业的监控力度,以及推动企业开展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标准化管理等措施,努力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同时应重视对广大农民工岗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常识的教育,努力增强他们的劳动安全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机制,全面提高农民工文化技能素质。

为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建议市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转移性培训的统一领导和宏观管理,通过整合社会职业教育资源,将农民工职业需求预测、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五大功能结合起来,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新型的农民工文化技能培训体系,按照“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输出”的原则,积极开展订单式培训,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同时要制定有关政策,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培训责任,推广“培训券”,直接补贴办法,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培训投入机制,以鼓励引导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的积极性,努力实现农民工由体力型向技能型、智能型的转变。

(四)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

针对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复杂性、身份的双重特殊性以及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的状况,建议将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尽快制定专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地方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动态管理,完善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健全劳动争议预测、预报、预警、预调机制,简化劳动争议仲裁手续。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也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对农民工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民主政治和经济权益,并与劳动、司法协调配合,共同构建信息灵通、网络通畅、反映迅速的工作平台,及时快捷地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为适应面广量大的劳动监察执法要求,建议政府充实执法力量,增加必要的经费、装备,尽快建立三级劳动监察执法网络。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劳动监察、巡视制度和责任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五)完善社会功能,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农民工的浓厚氛围。

有关部门要重视发挥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阵地的作用,通过大力宣传党对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表彰农民工中的先进典型,引导社会公平对待和尊重农民工;通过加强普法教育和文明市民教育,增强农民工遵纪守法意识,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尽快实现由农民向市民的转变;通过积极推进农民工信息化建设,加快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开放型、多功能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在计划生育、居住条件、子女教育、社会治安、扶贫帮困以及丰富业余文化生活等方面为农民工提供全方位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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