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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溧阳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16  浏览次数:
溧政协发〔2019〕28号

2019年9月12日政协溧阳市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溧阳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现予印发。


                                            政协溧阳市委员会
                                             2019年9月16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江苏省溧阳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溧阳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于1998年4月30日溧阳市政协第十一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2019年9月12日溧阳市政协第十五届十三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省、市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工委、委员履职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动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工委、委员履职小组,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市政协机关要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主席会议要把提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负责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在提案审查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本届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溧阳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政协常委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 组织提案征集,做好知情明政服务工作;
(四) 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提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意见,协商确定立案提案的承办单位;
(五) 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六) 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 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 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彰,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九) 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 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一) 加强与市政协委员、市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市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各政协工委、各委员履职小组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 接受常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加强与兄弟市(县)、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交流。
(十三) 承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发出的重要文件,须由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在征得召集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二)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可以本组织的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三)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政协工委、各委员履职小组,可以本专门委员会、本政协工委、本委员联络小组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本市中心工作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案由明确、简明扼要、实事求是、注重质量,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做到反映情况要准确、分析问题要深入、提出建议要具体;
(三)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不比数量。提高集体提案比例;
(四)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工委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五)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对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统计截止日期。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以及其他形式协商议政的成果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且无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予以立案。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征集的提案实行两次审查,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初审,在全体会议闭会后,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复审,由主席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立案情况报告。
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所提出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并由提案委员会适时向主席会议报告闭会期间提案的审查情况。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必要时,可征求提案者对确定承办单位的意见。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七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明令禁止的;
(二)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七)单纯提出资金或项目要求的;
(八)提出的建议已经解决的;
(九)属于学术研讨的;
(十) 为本人或者亲属谋取利益解决个人问题的;
(十一) 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二) 指名举报或揭发问题的;
(十三) 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四)超越我市决定权或办理权范围的。
经审查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并说明理由。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八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办公室联合交办,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与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承办单位协商交办。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我市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条 提案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
(二)提案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及时落实;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及时向提案者反馈;确实无法采纳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作出解释和说明。提案答复应当明确、具体、有针对性。答复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按规定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
(三)委员个人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政协工委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党委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需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四)承办单位要在收到提案后三个月内办复。如问题复杂,办理难度大的,可适当延长办复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同办理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办理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五)承办单位应当坚持“先沟通、后答复”的原则,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沟通、办理和答复。
第二十一条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提案者在收到承办单位办理复文后,应当在半个月内作出反馈,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对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承办单位不应要求提案者当面提交反馈意见表。
第二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适时对承办单位提案办理进展和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督办在主席会议领导下,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提案,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主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可作为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第二十五条 重点提案督办包括由市委、市政府、市政协主席会议和政协领导领衔督办以及市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督办。
第二十六条 督办重点提案,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形式,推动办理工作,促进提案落实,提高办理质量。对重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提案委员会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七条 对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重点提案摘编》等方式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协等有关领导,并可提出督办建议。
第二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对于已经办复的提案,可在必要时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提案委员会对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跨年度解决的提案,可选择重点组织跟踪督办。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逐步建立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评价机制。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条 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优秀提案的表彰由市政协在每年政协全体会议上进行。先进承办单位和优秀承办件的表彰由市委、市政府在每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交办会上进行。
第三十一条 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一)选题准确,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在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四)提案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或民生实事有效解决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 先进承办单位评选条件:
(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有分管领导负责、落实专人承办。
(二)制定提案办理工作方案,提案办理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操作严密,按规定的时限和格式书面答复提案者。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三)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在书面答复前,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
(四)办理工作成效明显,提案者对办理工作满意度较高。
第三十三条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优秀承办件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和各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推荐或自荐,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讨论,报请主席会议审定。先进承办单位和优秀承办件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政协提案委员会协商推荐,报请主席会议审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经政协溧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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