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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在大会上交流--健全工资集体协商运作机制
发布日期:2007-01-17  浏览次数:
健全工资集体协商运作机制
努力实现富民强市战略目标
——我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执行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工会组
 
 
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新体制的重要环节,也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保障职工经济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富民工程的必然要
求。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市政协工会组对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执行情况组织了专题调研,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思考和探索。现将调查情况汇总如
下:
       一、基本状况
         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启动于2001年。近年来,市委、市政府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建设和谐溧阳,实现富民强市”发展战略目标,先后出台了
溧政发[2005]179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溧劳社发[2005]14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意见》等文件,通过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政策引导,培训指导,典型引路等一系列具体措施,有效推进了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顺利实施。
         然而,由于当前社会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认知度尚不到位等诸多因素,我市全面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面临较大的难度,导致一些企业职工收入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不
相适应,收入差距逐年扩大,分配不公现象日益突出,影响了企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困难和问题
       (一)社会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认知度不到位
一些镇(区)部门和单位领导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责任意识不够强,过于强调保护投资环境,关注企业经济效益,缺乏履行社会公平、扶助弱势群体职责的刚性制度和具体措施,因而对相关社会政策的落实和劳动者权益维护不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难度;一些民营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概念作用意义不了解,片面强调生产要素中资本的作用,误认为开展工资协商,适度增加职工收,只会增多企业支出,摊薄企业利润,故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持消极抵触情绪;而相当部分职工则缺乏自身维权意识,单纯认为自己是个打工者,在工资的确定上,目前主要由老板说了算,员工根本没有说话的余地,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持漠不关心的态度。
         (二)现行工资集体协商运作机制不适应劳动关系变化的要求
         1、企业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尚不健全。一些民营企业工会组织、职代会制度建设呈弱化趋势,不少工会组织被撤并,职代会制度形同虚设,厂务公开制度得不到落实,工会和职工群众对企业经营财务情况缺乏知情权和监督权,因而无法参与企业工资分配的决策。
        2、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尚不规范。国家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关法规明确规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必须经过提出要求、协商准备、形成草案、职代会审议后双方代表签字,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经审查无异议生效后公布等程序,而目前一些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带有任务观点,把先建机制变成先签协议,照抄照搬上级制定的合同范本或法律条文,不能体现行业特色和企业特点,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且缺乏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致使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3、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监督处罚机制尚不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是目前我国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依据,但由于其内容规定对劳动关系任何一方不进行工资协商或违规操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明确,在具体实践中企业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除靠工会反复做工作,更多的还是依赖企业老板的开明,故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造成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红头文件”得不到有效落实。
       (三)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问题
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主体是工会组织和企业经营者。但目前企业工会对所在企业存在多方面的依赖性,具体体现在工会主席的实际使用、待遇、劳动关系等方面。因此企业工会很难以
独立和平等的身份,与企业经营者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此外,企业都有法律顾问,对劳动法律法规较熟悉,并且一些企业经营者还可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对工会代
表在资料收集,特别是涉及企业经营状况、利润状况等真实数据的收集上人为设置障碍,使工会代表无法准确获知企业运作详情,导致协商缺乏底气,难提可行方案。
        三、几点建议
     (一)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社会认知度
        建议有关部门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各种宣传阵地及开设企业法人培训班等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意义及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咨询教育活动,倡导和灌输以人为本、人
性化的管理理念,引导用人单位及其经营者走出认识上的“误区”,增强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自觉性。同时教育职工知法、懂法、用法,不断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积极
表达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意愿和要求,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全面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宏观调控力度
       一是进一步突出政府的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将全面推行工资协商制度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统筹规划,强化制度目标任务的考核力
度,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高质量、高效率运行;二是进一步完善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企业欠薪预警控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工资调控体系,建立企
业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制度,探索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诫机制,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经济权益提供强有力保障;三是要适应当前劳动关系变化的要求和工资集体协商
工作的需要,切实加强市镇(区)两级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和政策培训工作,针对非公企业面广量大的特点,坚持“量质并举,纵深推进”的方针,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
集体协商工作,通过因企制宜对各类企业提供相关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着力提高全市各类企业的扩面建制率;通过深化协议内容,着力解决职工群众最关注的企业分配中
的突出问题;通过规范运作程序,建立督查考核制度,着力提高平等协商率和履约兑现率;四是市镇(区)两级工资协商领导小组要通过完善定期联系制度,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
织领导,充分利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工作平台,及时分析研究并协调解决工作进展中存在的矛盾和困难,同时精心培育典型,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全市工资集
体协商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优化企业内部环境,激发劳资双方自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在动力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市镇(区)两级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加大政策参与力度,在努力扩大工会建制覆盖面的前提下,从源头上,维护工会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合法权益;其
次,要以创建和谐企业、落实社会责任为抓手,进一步强化各类非公企业的职代会、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法可依,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
和监督权,着力构建企业工资共决机制、工资增长机制和工资分配监督机制;第三,针对劳资双方在工资集体协商中事实上存在的不平等问题,有关部门要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的形式
,尽快提高协商双方的综合素质,努力掌握工资协商的各种知识技能;第四,建议将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以及履约情况列入企业劳动年检、劳动诚信管理、评先评优的主要内容
加以综合考核,不达标者,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并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形成依法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整体合力
      劳动保障部门作为政府协调劳动关系的职能部门,要切实把好政策导向关,适时研究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和工资支付行为的政策措施,综合运用劳动法制宣传、政策措施引
导、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等手段,加强对各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签订和履约等情况的指导服务和跟踪监督;工会组织要把好“权益维护关”,通过推动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工会
组织,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制度,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在启动要约行动、督促检查、指导服务上做好工作,加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参与力度;各企业主管部门、工商
联、个私企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主动加强对企业主的宣传发动工作,积极争取企业主的支持。从而逐步形成工作目标趋同、政策指导到位、紧密协调配合的工资集体协商
部门联动新格局。
        (五)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严厉查处违反工资集体协商法规政策的行为
         鉴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而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实际情况,建议确立劳动保障部门的目标责任,把企业执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列入劳动执法的重要内
容,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对拒不执行国家法规政策,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履行协商协议的企业,坚决予以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例,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同时通过开展投诉举报电话,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等手段有效保障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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